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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顾全英与顾彐祥、顾全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全英,顾彐祥,顾全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顾全英。委托代理人:沈蓉。被告:顾彐祥。被告:顾全根。原告顾全英诉被告顾彐祥、顾全根共同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沈定连按照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委托代理人与被告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顾全英起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1991年1月原告和父母及本案二被告经审批,共同出资建造二楼二底楼房一套,房屋造好后,原告和父母及二被告共同生活在二楼二底楼房中,父母已先后于2008年和2009年去世,现原告和二被告均已结婚生子,因家庭成员人数增加,共同生活多有不便,且经常发生矛盾,恳请法院对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1、判令依法分割共有的二楼二底楼房一套(原告得二楼二底楼房中的西面一楼一底,其余归由两被告所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顾全英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情况。3、证明原件1份。证明:大云镇洋桥村7社顾彐祥的二楼二底房屋仍然存在。4、证明1份。证明:顾富荣、马仁金夫妇共生育六个子女,分别是顾宏祥、顾文秀、顾木其、顾彐祥、顾全英、顾全根,其中顾宏祥、顾文秀、顾木其、顾全根放弃相关遗产继承。被告顾彐祥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顾全根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我放弃分割财产的权利,放弃的财产由顾全英、顾彐祥分割。被告顾彐祥、顾全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兄妹关系。1991年1月原告和父母及本案二被告经审批,共同建造二楼二底楼房一套。其父母已先后于2008年和2009年去世,生前共育有六个子女,其中顾宏祥、顾文秀、顾木其、顾全根放弃相关遗产继承。现因原、被告都已结婚,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进行财产分割,被告对原告的财产分割方案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被告等人对自己的房屋财产进行分割,系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现位于嘉善县大云镇洋桥村夏家浜10号(原大云镇西云村7社)二楼二底楼房一套,原告顾全英得二楼二底楼房中的西面一楼一底,其余归被告顾彐祥所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顾全英负担325元、被告顾彐祥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