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顺×公司、刘某与被申请人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公司,刘某,宏×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申请人: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顺×公司、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886号裁决书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顺×公司、刘某以与被申请人宏×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顺×公司、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顺×公司、刘某撤回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886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顺×公司、刘某负担,余款200元由本院退回顺×公司、刘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  程  炜审 判 员 :  张  尧代理审判员 :  王  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