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甬民执字第68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英达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百联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英达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百联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宁波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水良,宁波万国兴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浙甬民执字第68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诉讼代表人黄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立羊,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英达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百联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周岳雷,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英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水良,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水良。被执行人宁波万国兴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博,该董事长。上述五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浩,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浙甬商外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2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18日履行付款义务,但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万国兴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惠风东路257号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钟字第号)及相应616.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甬鄞国用2007字第14-0517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  晓  红审 判 员 严  建  雄代理审判员 宁    航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段修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