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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杭州达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达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919-1号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跃华。委托代理人:高洋。委托代理人:倪燕燕。被告:杭州达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佩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达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91元,由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金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