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玲霞与林建明、张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霞,林建明,张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53号原告:赵玲霞,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双凌村三路1幢16号。委托代理人:叶兴柏,男,193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F幢21号。被告:林建明,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水门后环东路26号。被告:张美生,大溪镇西山金村5区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玲霞与被告林建明、张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玲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赵玲霞负担。审判员 戴晶淼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