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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玲霞与林建明、张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霞,林建明,张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353号原告:赵玲霞,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双凌村三路1幢16号。委托代理人:叶兴柏,男,193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横后村F幢21号。被告:林建明,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水门后环东路26号。被告:张美生,大溪镇西山金村5区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玲霞与被告林建明、张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玲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赵玲霞负担。审判员  戴晶淼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