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倪某某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倪某某。申请人倪某某要求撤销对赵某某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2年3月20日作出(2001)定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赵某某死亡。2010年4月1日,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海滨社区居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到居委会认人,申请人确认被认之人为赵某某,现赵某某被其儿子接到上海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赵某某死亡的(2001)定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平央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丹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