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四青与梁新德、朱仙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四青,梁新德,朱仙青,潘以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66号原告:蒋四青,省临武县三合乡甘溪村委会一组。被告:梁新德,市松门镇东升村塔山路111号。被告:朱仙青,松门镇茶山居天竺中路61号。被告:潘以飚,市松门镇镇中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四青与被告梁新德、朱仙青、潘以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四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3元,减半收取5426.5元,由原告蒋四青负担。审 判 长 苏娣根人民陪审员 林作法人民陪审员 毛裕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