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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四青与梁新德、朱仙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四青,梁新德,朱仙青,潘以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66号原告:蒋四青,省临武县三合乡甘溪村委会一组。被告:梁新德,市松门镇东升村塔山路111号。被告:朱仙青,松门镇茶山居天竺中路61号。被告:潘以飚,市松门镇镇中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四青与被告梁新德、朱仙青、潘以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四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3元,减半收取5426.5元,由原告蒋四青负担。审 判 长  苏娣根人民陪审员  林作法人民陪审员  毛裕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