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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树明与叶庆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明,叶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明。被执行人叶庆芬。申请执行人刘树明与被执行人叶庆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龙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叶庆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刘树明已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叶庆芬尚欠申请执行人刘树明欠款92044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申请执行人刘树明发现被执行人叶庆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1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