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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临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明芳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芳,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临商初字第33号原告吴明芳,区解放街道西门外湾31号。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镇城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高立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芳与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益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