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乐荆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荆民初字第8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原告杨某为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庆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乙、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04年上半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2006年1月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开始,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周某经常无理取闹,还殴打儿子杨丙及家人。2009年3月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一、判令准予原告杨甲与被告周某离婚;二、婚生子杨丙由原告杨某抚养成人,由被告周某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周某辩称:虽然原、被告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也没有分居生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是因为嫌弃被告患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上半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2006年1月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起双方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婚生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温岭市中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然因沟通不够产生了矛盾,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增进沟通,改正自己的缺点,为家庭及子女的利益着想,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且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