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卓××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卓塔公司在二审期间认可罗某某2009年5月有工作,所以原审认定卓×公司支付罗某某2.5天的工资919.54元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卓×公司上诉认为系其没有注意到合同到期未续签,不属于故意不签订,但这并非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理由。原审关于二倍工资差额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卓×公司上诉两点理由均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