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小江与陈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江,陈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09号原告黄小江,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4组。被告陈雄伟,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仙顶村,现住义乌市苏溪镇阳光新村6幢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江与被告陈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