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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小江与陈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江,陈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09号原告黄小江,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4组。被告陈雄伟,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仙顶村,现住义乌市苏溪镇阳光新村6幢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江与被告陈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