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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曹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曹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71号原告:刘爱华。委托代理人:胡彩华。委托代理人:胡志伟。被告:曹高静。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曹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