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曹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曹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71号原告:刘爱华。委托代理人:胡彩华。委托代理人:胡志伟。被告:曹高静。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曹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益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