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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谷宏光诉张建军、王翠伶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宏光,张建军,王翠伶,张兆明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丰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谷宏光,农民。被告:张建军,农民。被告:王翠伶,农民。被告:张兆明,农民。原告谷宏光与被告张建军、王翠伶、张兆明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需对位于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宅基地使用权人张兆明住房三间及丰润区丰白公路张良各庄村北工厂的房产进行鉴定,但原被告对房产有争议,未能进行鉴定,故本案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庆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桂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