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提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西×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某某,深圳市西×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二提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西×公司(原深圳市地×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某某,董事长。申请再审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西×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二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深圳市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受理费人民币363元,杨某某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