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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丕贤与陈德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丕贤,陈德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李丕贤,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0525199x,住本县望里镇北岙村71-1号。被告:陈德丰,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503120211,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842号,住本县仙居乡仙平路2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丕贤与被告陈德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丕贤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丕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李丕贤负担。审判员  陈世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时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