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丕贤与陈德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丕贤,陈德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04号原告:李丕贤,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0525199x,住本县望里镇北岙村71-1号。被告:陈德丰,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503120211,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842号,住本县仙居乡仙平路28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丕贤与被告陈德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丕贤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丕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李丕贤负担。审判员 陈世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时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