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振根、傅代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振根,傅代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476号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南门路81号。法定代表人洪日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军,系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唐振根,农民,昌县金竹镇古楼村沙前路16号。被告傅代宏,农民,住遂昌县金竹镇塘岭村下村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振根、傅代宏金融界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5月13日以被告唐振根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凌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