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潜某某、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浙江××实业有限与吴某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某某,吴某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潜某某。被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大道。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申请人潜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潜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仁昌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新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