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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缸××有限公司与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缸××有限公司,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施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61号原告:浙江××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街。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被告: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施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缸××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施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泽民审 判 员  徐廉球人民陪审员  王安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永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