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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33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敏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在椒江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2月份,被告要求原告的户籍迁往被告处,由于原告与前夫离婚后,儿子的抚养费用没有支付,户口无法迁入,被告推翻婚前的承诺,拒绝代付部份抚养费,致使户口未能如愿在被告处落户,为此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曾动手殴打原告。同年农历4月下旬,原告因胃不适,需要到医院诊治,根据医生的建议要住院治疗,却遭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只好门诊治疗,回家后被告不关心照顾原告的身体、不管原告的健康,原告只好回娘家养病。十多天后,原告回家时发现被告将家里的门钥匙均换掉,不让原告进入家门。从此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07年6月份原告请求三甲法律服务所调解离婚,因被告无理要求,致使离婚未果,尔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分居已达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结婚登记证明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杨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07年4月份以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故起诉来院,致本案纠纷发生。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脾气不合,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分居时间长。而被告对自己的婚姻不够重视,对婚姻抱无所谓态度,也没有和好意思表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