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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4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耿某、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耿某;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414-1号原告:刘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耿某。被告: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耿某、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西安碑林区某某路**号某某广场B座*幢*****号**平方米房屋,并以郭某某位于新城区某某路**号*幢***号面积为108.42平方米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1幢227-2号面积为43.42平方米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1幢224-2号面积为43.24平方米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刘某某位于新城区某某路**号*幢***号面积为81.33平方米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李某某位于新城区某某路**号*幢***号面积为84.39平方米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刘某的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保全时,因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是不动产(房屋),应对原告刘某提供的担保物(房屋)的过户手续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郭某某位于新城区某某路**号*幢***号面积为108.42平方米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1幢227-2号面积为43.42平方米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1幢224-2号面积为43.24平方米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刘某某位于新城区某某路**号*幢***号面积为81.33平方米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李某某位于新城区某某路**号*幢***号面积为84.39平方米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号)的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杨晓齐代理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