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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新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新民初字第122号原告:章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原告章某甲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章某甲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3月1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章某乙。因被告性格内向,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多次怀疑原告有外遇,在外有小孩。2004年原告父亲亡故,但被告却不理解,致使夫妻感情出现问题。2005年7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曾四次提出离婚,原告认为离婚会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故没有同意。现原告觉得双方分居已有近5年,婚姻关系形同虚设,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分居期间,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2002年,原告单位集资建房,因原告缺少资金,便与姐章乙各半出资购买临海高桥小区2-12幢1单元401室,其一半的产权应属原、被告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章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临海市高桥小区2-12幢401室的一半产权各半平分。被告陈某答辩称:被告对结婚及生育子女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也较好,夫妻之间已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也是在原告细心照料下,生育了女儿章某乙。原、被告虽有为琐事发生争吵,但并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9月开始,被告到路桥区新桥一家公某打工,但也经常回家。临海高桥区2-12幢1单元401室的房款是原、被告筹资的,系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一半产权归原告姐章乙所有的事实。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章某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簿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章某乙的事实。3、临海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证及原告与章乙的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坐落在临海市××××室的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某、被告所有,还有一半属于某告的姐姐章乙所有的事实。被告陈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解房款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房款284651元是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付了150000元,第二期付了134651元,房款是原、被告自己去付的事实。经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及协议书,被告对房产证无异议,但认为该协议书是虚假协议,系原告事后编造的,被告并不知晓,该协议书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房产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于2008年3月12日取得临海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证所载房屋产权的事实,故对该房产证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某告提供的协议书,因该协议书上没有被告签字,被告当庭亦予以否认,在原告并无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因该证据涉及第三人利益,在本案中不作认证。被告提供的解房款通知,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谁是付款人这一事实,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章某乙。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育有一女,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互敬互谅,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