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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培春与缪力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培春,缪力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商初字第59号原告:宋培春,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凌志花苑7幢301室。委托代理人:周时挑,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力群,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平阳县郑楼镇周洋村。委托代理人:周勉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培春与被告缪力群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培春于2010年5月17日以主要证据原件失落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要另寻方法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培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5元,减半收取3482.5元,由宋培春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