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培春与缪力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培春,缪力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商初字第59号原告:宋培春,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平阳县昆阳镇凌志花苑7幢301室。委托代理人:周时挑,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力群,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平阳县郑楼镇周洋村。委托代理人:周勉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培春与被告缪力群普通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培春于2010年5月17日以主要证据原件失落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要另寻方法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培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5元,减半收取3482.5元,由宋培春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旭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