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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关顺伟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关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徐学敏,行长。被执行人关顺伟,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2008)汉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549.81元及逾期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汉民二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文庆审 判 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