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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史济定与宁波市开创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济定,宁波市开创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史济定,0225197012192879),无固定职业,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关头村育英路21号。委托代理人:余嗣祥,(身份证号码342523197806174012),无固定职业,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月湾乡大塘村大费村89号。被告:宁波市开创电气有限公司-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祖关山路太平桥。法定代表人:童亿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立羊、陈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济定与被告宁波市开创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济定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济定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济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计1422.5元,实际收取569元,由原告史济定负担。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