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商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甲、陈乙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陈甲,陈乙,徐某某,陈丙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899号原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郦某某。委托代理人:寿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徐某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柯某某。被告:陈丙。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甲、陈乙、徐某某、陈丙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因故需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