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明旺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泰禾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明旺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泰禾门窗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宁波市江东明旺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9600714-3)。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华东物资城d23。法定代表人:王瑶明,总经理。被告:宁波市鄞州泰禾门窗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藕缆桥村。负责人:翁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明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泰禾门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明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明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功 素人民陪审员 朱 鹏 飞人民陪审员 翁 志 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科(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