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体国与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体国,张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880号原告王体国,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城东路2号。被告张大鹏,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朝阳路48弄2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灵霞,1953年6月2日出生,与被告系父子关系,住玉环县楚门镇朝阳路48弄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体国与被告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大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体国撤回对被告张大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王体国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