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台州凯捷制动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凯捷制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56号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洋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云峰,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凯捷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珠港镇坎门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凯捷制动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凯捷制动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0元,由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