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桂珍与徐吉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珍,徐吉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李桂珍,女,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范长友,年,汉族,系胶州市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吉蕾,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桂珍与被告徐吉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住址不详,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