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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桂珍与徐吉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珍,徐吉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李桂珍,女,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范长友,年,汉族,系胶州市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吉蕾,男,198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桂珍与被告徐吉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住址不详,致使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