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吴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吴某某,楼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631-1号原告傅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傅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楼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傅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某某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d1-2184b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楼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