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军与陈建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陈建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陈建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867号王军诉陈建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军尚有18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陈建科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125元、执行费1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建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军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5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