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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高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因本案于2010年2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海明。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至2010年2月,被告人高某在嘉善县天凝镇南星村荡圩41号自己家中通过互联网开设色情网站”1米88电影”(网址:www.1m88.cn)、”139图库”(网址:www.139t.net),复制淫秽视频等信息后上传至上述两个网站供会员有偿下载,从中牟利。在侦查过程中,嘉善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上述两个网站进行了远程勘验检查,通过”1米88电影”网站发布的视频下载信息完整下载了71部视频,经鉴定其中52部属淫秽物品。以上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电脑、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证人周彩英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嘉善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鉴定书、现场、远程勘验检查DVD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52个,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高某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宏图典雅电脑主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