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马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36号原告:严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严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波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严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原告与被告马某某系远亲。2009年7月1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利息1分,并由两被告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支付到期利息,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分文未还。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全部利息,利息按约定每月1%的利率计算。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主张,向法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9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利息1分的事实。被告马某某、王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被告马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两被告在收受原告提供的借款后,应按约还本付息。现借款已到期,两被告未按时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严某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5元,本院依法收取158元,由被告马某某、王某某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冯维亚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