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度市三星精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度市三星精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莲催字第11号申请人平度市三星精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店子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其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军春,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平度市三星精铸有限公司因一份商业承兑汇票丢失,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商业承兑汇票(出票号码为03226929,票面金额为3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10月28日,付款人为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为工行土门支行(西电财司),收款人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开户银行为北京工行良乡分理处,被背书人为平度市三星精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4月2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度市三星精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燕审 判 员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