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钟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钟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53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钟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钟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钟某某、吴某某银行存款106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坚昕审 判 员 王海庆人民陪审员 李恩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