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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民初字第9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俞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民初字第943-1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俞某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名下皇冠花园12幢46单元207室(产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字第××号)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俞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龚某名下的皇冠花园46号207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