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民初字第9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某与俞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民初字第943-1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俞某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名下皇冠花园12幢46单元207室(产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字第××号)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俞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龚某名下的皇冠花园46号207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