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56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563号原告:江某,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鲍某,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朱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