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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瑞花与宋永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花,宋永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刘瑞花,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宋永战,男,汉族,1955年4月1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花与被告宋永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瑞花负担。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