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瑞花与宋永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花,宋永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刘瑞花,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宋永战,男,汉族,1955年4月1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花与被告宋永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瑞花负担。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文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