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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邱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邱烨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天长北路209号。代表人:朱祥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宇,该行职工。被告:邱烨,江镇桩头村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邱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欠款为由,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支付欠款,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胡谦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洁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