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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朱某某。被告章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2009年6月5日,被告章某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按约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由被告章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章某某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举证、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6月5日,被告章某某因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为三个月,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某某应归还原告朱某某借款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判员  陈亚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利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