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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军与陕西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陕西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李军。被告陕西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A座。法定代表人张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凤,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陕西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陈红联代理审判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