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桐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598号原告:俞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俞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俞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俞某某起诉称:2008年6月5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俞某某借款1万元,约定于2009年正月归还。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杨某某归还借款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某负担。被告杨某某答辩称:欠款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归还。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俞某某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某某归还俞某某借款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