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40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丛国忠与于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国忠,于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220号原告丛国忠。被告于平。原告丛国忠与被告于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国忠撤回对被告于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