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沈百萍与周玉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百萍,周玉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沈百萍,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周玉兔,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案在执行沈百萍诉周玉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09)甬慈商初字第1317号,查明周玉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周玉兔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沈百萍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4876元,执行费35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