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献珍与宓品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珍,宓品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陈献珍,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武宣县,现住慈溪市。被告:宓品岳,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献珍诉被告宓品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献珍于2010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献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献珍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沈晓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