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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银芳与黄伟兴、黄美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银芳,黄伟兴,黄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590号原告何银芳,经商,市北苑街道春晗南路183号6楼。法定代表人鲍江,陈丹丹,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兴,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7组。被告黄美珍,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上社村7组。本院在受理原告何银芳诉被告黄伟兴、黄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银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银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黄伟兴经营使用的中国小商品城宾王市场62号摊位;二、查封被告黄美珍经营使用的中国小商品城宾王市场3636号摊位;三、查封被告黄美珍经营使用的义乌市副食品市场0304号摊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