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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翔龙包装用品厂与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翔龙包装用品厂,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翔龙包装用品厂,住所地镇海区蟹浦沿山村。代表人:何芳龙,厂长。执行代理人:蔡丽丽,宁波市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开发西区。代表人:沈合峰,经理。执行代理人:胡江杰,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职工。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镇海翔龙包装用品厂诉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甬慈商初字第3706号,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翔龙包装用品厂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观海卫镇桑太电器厂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翔龙包装用品厂价款140026.29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1510.50元,执行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4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