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惠芳与楼柏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惠芳,楼柏成,陈敏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56号原告钱惠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向阳巷20号。委托代理人何金洪,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向阳巷20号。被告楼柏成,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溪后村238号。第三人陈敏娟,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路3号403室。委托代理人金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惠芳与被告楼柏成、第三人陈敏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惠芳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