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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志庆与张国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庆,张国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孙志庆,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张国雷,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庆诉被告张国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